问题3:户口分户须符合什么条件?(户籍类)

发布日期:2019-01-10 19:22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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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您好!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户口登记、注销和分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户口登记条例》、《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规定,对以下情形严禁办理分户:

一、严禁为未成年人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员单独立户。

二、严禁为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再次分户。

三、严禁为已规划为拆迁区域或待拆迁区域居民分户。

 

四、严禁为常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的独生子女及非独生子女单独立户。

1、对于常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的独生子女,严禁办理分户;

2、对于常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且无其它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来源的非独生子女,严禁办理分户;

3、对于常年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虽有固定居住场所和稳定经济来源,但分户导致父母符合本地贫困户标准的,严禁办理分户。

五、严禁利用虚假婚姻办理分户。

1、对于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严禁办理分户;

2、对于夫妻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依然共同居住生活的,严禁办理分户;

3、对于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因分户导致夫妻一方成为贫困户的,严禁办理分户;

4、对于共同居住生活,尚未办理结婚证,但具备事实婚姻的夫妻,严禁办理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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