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1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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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16年4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03096,电子邮箱:gzbac@hainan.gov.cn。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参加地方选举。”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各级”修改为“县乡两级。”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应选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在市区、县城内的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回其乡、镇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删去第三十条第四项“正在劳动教养的”。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分为两款,修改为:“投票选举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核实选民人数;印制选票;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制订选举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确定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执行《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一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按前一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选区为单位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关于《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就《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1月制定了《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1996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该法规对指导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选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5年6月,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其中,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选举法明确规定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并补充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此外,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依法做好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对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很有必要。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根据《选举法》新修改的内容对《实施细则》作相应性修改,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结合我省选举实践,解决选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

《选举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我省人大换届选举时实际上也是参加地方选举,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草案第一条)。

2、关于准予行使选举权并予选民登记的范围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废除,删去《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正在劳动教养的”(草案第五条)。

3、关于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为保障选民知情权,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10名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草案第六条)。

4、关于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草案第七条)。

5、关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选区为单位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草案第十条)。

6、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

依照《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关于罢免代表的公告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罢免决议通过后需要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而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人大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据此,草案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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