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10-25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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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实际,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局研究拟定了《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11月9日。

  (联系电话:65333211,传真:65201590,邮箱:hnsjg2010@163.com)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44号)有关规定,就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分类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确定,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认为确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按照程序纳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

  二、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

  (一)合理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1.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运价水平。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主要包括起步价、里程运价、低速或等候收费 、空驶收费、夜间行驶费、电召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各市县应充分考虑当地交通状况、乘客出行特征和提供的服务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运价水平,确保运价结构与运营实际情况相符合。

  2.制定运价的原则。一是合理反映运输成本。运价能补偿运输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二是保持合理比价。保持与公交车、公路客运运价的合理比价以及不同车型比价关系;三是促进公平负担。运营成本增加的部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司机和乘客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3.按照规定程序制定调整运价。我省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纳入价格成本监审和听证目录,各市县制定调整出租车运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开展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等程序,运价制定方案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经营状况、运价实际执行情况等相关因素,把握好燃料价格调整与运价联动的时机,既要通过联动及时化解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又要避免联动引发新的矛盾。

  5.合理分摊出租汽车合乘费用。具备提供合乘服务(可分别计费并提供发票)的巡游出租汽车在征得第一乘客同意后提供合乘服务,合乘车费应合理分摊,按照兼顾乘客、司机利益的原则,研究具体分摊比例。

  (二)规范网约出租汽车价格行为

  1.网约车运价应在网络预约平台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2.网络预约平台公司制定计程计价方式或运价标准,应当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3.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三)执行属地运价政策。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出租汽车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运价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各市县制定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做好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的显著位置公示运价结构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按公布运价标准执行、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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