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解读《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亮点

发布日期:2016-12-09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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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开放公共区域支持电信设施建设
——省人大法制委解读《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亮点

本报海口12月8日讯 (记者李磊 通讯员赵志东 王震国)11月30日,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今天围绕新修改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就五个方面突出特点进行了解读。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于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考虑,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南省“信息智能岛”规划》总体要求,为加快宽带海南建设,打造智慧城市、数字海南,建设信息智能岛,助推海南绿色崛起,制定发布了《海南省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开放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我省宽带接入网业务,规范宽带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住宅小区及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服务区域。

为将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落实到法规层面,新《条例》增加了相关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加强各级政府支持

据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部分地方由于未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从而影响了电信设施建设的同步推进。针对类似情况,新《条例》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的支持。

一是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各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二是编制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会同省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市县控规。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为保障宽带网络设施建设与通行,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保障电信用户权益

长期以来,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进场难、选址难、收费过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用户和电信监管部门。新《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光纤到户的要求。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二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的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光纤到户配套的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免费开放部分公共区域

《海南省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意见》提出,免费开放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用于支持信息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建设的要求。新《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院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有)、公共绿化区等公共区域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用于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建设的,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

实现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的是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率。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为使上述规定更具执行力,新《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行为,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政策:修订后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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