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新政出台 海南省交警总队发布十一大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05-18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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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5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丽娜)5月15日晚,海南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通告》,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海南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8月1日0时起对本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5月16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发布十一大热点问题解答,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问题。

1.问:家用小轿车属于小客车吗?

答:小客车包括小型汽车和微型汽车。小型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6m以下的汽车,微型汽车指车长3.5米以下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1000ml的汽车。已经取得行驶证的可以直接看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一般家用车都属于小客车。

2.问:目前已经购买的新车也上不了户,二手车也过不了户了吗?

答:是的,暂停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业务至2018年7月31日。已经购买的新车或二手车还没有办理注册、转移和转入变更登记的,要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规定去办理公证,取得公证证明文件。

3.问:2018年5月16日开始必须摇号才能买车了吗?

答:可以买车,但车辆上牌前必须取得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车要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他小客车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的方式取得。

4.问:5月16日起至8月1日期间,还可以买车吗?还可以上牌吗?

答:不限制购买行为,但8月1日前不能办理上牌。8月1日开始恢复办理业务后,必须凭指标证明文件才能办理。

5.问:什么是指标证明文件?指标证明文件怎么取得?

答:就是符合资格的购买人通过排号的方式排到了给新能源车上牌的资格,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其他小客车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的方式,摇到号了或者竞价成功后,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

6.问:什么是存量二手车?

答:是指2018年5月16日0时前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已经收入的但还未销售的车辆,无论已经过户到二手车销售单位名下还是保留在原车主名下,经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统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申报备案后经公证并确认公布后,认定为存量二手车。

7.问:我现在还能办理缴纳违章罚款或者车辆年审等业务吗?

因系统升级,全面暂停所有车辆业务,预计下周即可恢复其他业务的正常办理,仅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暂停至7月31日。

8.问:混合型动力车型也需要摇号吗?

答:工信部的产品公告里对是否为新能源有明确的标识,根据该公告定义为新能源的车直接排号,其他小客车需摇号或者竞价取得指标。

9.问:我已经申请上牌了还没拿到牌照现在全部暂停了吗?我前几天刚买的车还能上牌吗?

答:已经受理了可以继续办理,但要等到车管所恢复办理业务以后才能办。还没有申请上牌的要按照规定去办理公证后才能上牌。

10.问:我们每年过年都开车去海南,以后还能开车去吗?

答:这属于机动车限行管理问题,不属于此次小客车保有量调控范畴。

11.问:实施前已经卖车了名下保留的号牌必须在这两个月内买车吗?

答:针对此具体问题,我们将具体研究,确定后将在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中明确。


已发生交易车辆如何申请公证备案?

关于已发生交易车辆的公证备案,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③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④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已发生交易的车辆需公证备案

2018年5月16日零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

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销售合同发生日期需在5月16日零时前

个人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单位购买人自行申请公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已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4、已开具的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零时前;

2.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3.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和单位购买人申请办理公证证明文件应携带公章;

4、单位申请公证证明文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购买人凭公证证明文件在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负担。

7月1日前分批次公布存量二手车信息

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16日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零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经确认公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规定办理。

用虚假材料登记将被撤销并追责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民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咨询网站: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http://hainanjj.gov.cn;咨询电话:12345(24小时)、0898-68835099(每日9时至18时)。

此外,我省还公布了海南省各公证处联系表、海南省各二手车市场联系表,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相关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新闻发布会.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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