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9 18:32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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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暂行办法》解读


一、设立《办法》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设立《办法》的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6]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五保供养主要内容、供养形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敬老院性质、规模、人员配备、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村委会工作职责等。

(一)明确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必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明确审批程序:由村民本人或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填写《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表》签署意见上报镇政府→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并在《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给《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证》

(三)明确五保户的财产权利:其个人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五保户逝世后,其遗产按本人遗嘱处理。

(四)明确五保供养内容:

1.保障基本生活:供给粮油等必需的生活食品。供给衣被等生活用品。

2.保障住房安全: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3.保障医疗及照料服务: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由政府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可享受《琼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

4.保障受教育权利: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5.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丧葬事宜,由村、镇和亲属共同组织从简办理。村委会要解决好葬地等问题,终葬费按12个月的生活费核拨。

(五)明确供养形式及标准: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保持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一致。实行发放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形式。分散供养对象和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均为月人均690元。

(六)明确五保对象其他权利:

1.没有交纳当地政府和民间一切缴费活动的义务。

2.水电部门或民办单位免费供应:水――每人每月3吨,电――每人每月5度。

3.教育部门免收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等义务教育期间的一切费用。

4.在重大传统节日,当地政府对五保户上门入院进行慰问。

(七)明确五保金发放形式:五保供养资金由市民政局核拨、按月发放,各镇民政办负责落实到户到院到人。

(八)明确敬老院性质: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敬老院以镇办为主。

(九)明确敬老院规模及设备:宜占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床位30―50张,设置办公室、住房、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敬老院内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和降温设备。住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十)明确敬老院供养对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也可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接收入院。
   (十一)明确敬老院人员配备:敬老院工作岗位由正副院长、护理员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镇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十二)明确资金保障渠道: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把五保供养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五保供养资金总额的3%列入预算,安排五保工作经费。

(十三)明确对象管理各级责任: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四、设立办法后所起的作用

本《办法》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了市、镇、村三级的工作职责,有力促进了使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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