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9 10:51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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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市县政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可以依据办法,制定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印发,是规范琼海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部门职责。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除了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垦区所属镇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共同配合市政府和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二)明确规划和用地要求。垦区建房要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明确建筑体量。对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提出限制要求,并允许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适当放宽。

(四)明确申报主体和条件。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是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 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才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五)明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应按要求提供六项申报材料。垦区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

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明确集中建房管理要求。垦区二级企业作为集中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施主体,需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并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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