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17 〕 100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琼府办函〔 2020 〕 127 号)等文件要求, 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重要意义
该实施细则是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17 〕 100 号)中提到的容积率奖励政策的细化。明确了装配式建筑享受容积率奖励的范围、奖励面积计算方式和实施途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享受容积率奖励的装配式建筑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时未要求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容积率奖励。但不包括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明确奖励面积计算方式。享受容积率奖励的装配式建筑可以享受奖励的面积为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享受奖励的面积不入容积率核算。
(三)明确装配式建筑奖励面积享受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住建局申请装配式实施方案审查,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认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及项目装配式面积。市资规局根据住建局审查通过的装配式面积合理确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按程序进行公示。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奖励建筑面积等信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四)明确奖励容积率的部分,不得纳入预售范围。若建设单位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确认后取消其享受奖励容积率优惠政策的资格,原奖励建筑面积部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为了避免该部分因已出售而造成无法收回,因此文件中明确了享受奖励的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五)明确了容积率奖励政策时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琼府〔 2017 〕 100 号),到2020 年底前,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或已经过市住建部门进行装配式建筑认定的才可享受容积率奖励,因此2020年12月31日之后按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无法享受容积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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