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3 16:05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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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3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海南要着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他强调“海南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目标。

生活垃圾管理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重要意义

为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全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垃圾分类依据

《条例》制定,我省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借鉴已立法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主要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与其他省市不同,我省《条例》还提出要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不能照搬城市做法。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标准分类投放的,可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

(二)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省、市一级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将发动全员参与

垃圾分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全民运动,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从“愿意分”到“学会分”再到“真正分”。《条例》第六章,明确了社会各阶层参与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并规定可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此外,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

(四)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指出,在垃圾处理方面,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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