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建议》(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政府《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7〕176号)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了《琼海市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海南省用水定额》(DB46/T449-2021)及全市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培育发展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终端用水管理体系。
四、主要内容
按照用水定额(计划),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以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1)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在定额管理基础上,逐步推行分档水价,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农业灌溉超过用水定额实行梯级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分三档,超定额用水10%(含10%)以内部分按成本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至30%(含20%)以内部分按1.2倍收费,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按1.5倍收费。
(2)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每年灌溉季结束后,水务局根据水价管理系统统计出超定额用水的用户,通知到各乡镇,由其收取超定额费用。
五、实施范围
全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内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户(含设施农业和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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