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2 15:2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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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嘉积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会山、长坡、万泉、龙江、阳江、石壁、中原、塔洋、大路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并投入试运行。根据《海南省水务厅关于推送临高县建制镇污水处理建管运一体化做法的函》、《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城水〔2019〕8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要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加大我市污水治理和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同时,我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了《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城水〔2019〕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目标

(一)全面提升我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保障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尽快实现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二)规范和完善我市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改善我市城镇人居环境。

四、主要内容

《琼海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共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维管理工作。

1、嘉积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以琼海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方式,将本项目委托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采用嘉积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模式执行。

2、长坡镇、会山镇、龙江镇、阳江镇、石壁镇、大路镇、塔洋镇、中原镇、万泉镇等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以直接委托运营的方式,全部委托琼海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采用运行成本+合理利润的模式。

第二部分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1、征收范围为全市各镇镇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及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镇排水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排水户。

2、征收时间以项目移交完成后次月开始征收,并实行按月征收方式。

3、征收方式为水务局根据琼海供水情况委托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代征镇污水处理费,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的2%计提,安排镇农业服务中心代征工作必要的经费。代征手续费和代征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安排。

4、征收标准按《琼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海价字〔2016〕53号)等我市现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文件执行。

五、实施范围

全市各镇镇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镇污水处理费(市政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和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镇排水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向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将依法进行处罚。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专项用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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