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技能培训政策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3 16:1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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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培训后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 周岁至60 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15 元/人课时的标准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 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 1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 2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 书,下同)的,按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 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1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 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 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按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 课时。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经办流程:

职业培训补贴

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自费);

(二)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复印件;八类人员不再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脱贫人口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等)或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复印件,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共享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业务协同等方式查询核验(下同)。

(三)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六条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八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附件2);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

(三)培训课程表;

(四)授课老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3)。

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机构在补贴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5);(三)考勤记录;

(四)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第七条企业或企业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应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开班申请材料:

(一)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附件6);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

(三)培训课程表;

(四)授课老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六)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在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上述开班材料及以下材料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

(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9);

(三)考勤记录。

(四)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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