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2015-02-03 00:00 来源:市人大办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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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2014年12月26日琼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应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了解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方式:
(一)参加原选区所在市机关、镇(场)、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的代表活动;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
(三)应邀参加镇人大组织的调研、视察、培训、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调研、视察、接待群众等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系群众活动。
    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等形式和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中,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应及时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形成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形成书面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转交有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
(三)参加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四)接受人民群众的信访件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转交的群众来信,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处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有些因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不能按时办结的,最迟要在6个月内答复代表,答复后尚须继续落实解决的,应继续办理。建议意见办理结果在答复代表时,应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备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应当做好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2-3次代表小组组长和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会议,部署人大代表工作,听取各组开展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代表履职情况,认真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促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进一步完善。
保障代表活动经费,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协助做好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并将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
市人大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保障代表参加联系群众活动的时间,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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