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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9-0011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26日 文 号:海府办〔2019〕4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6日 主题词:海岸带保护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9〕48号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6年5月26日颁布实施)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沿海各镇政府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海岸带、海岸线的具体界线范围、海岸线遵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沿海镇政府是海岸带保护日常监管的实施主体,负有日常巡查、发现、制止、限期改正及限期拆除的责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海岸带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副镇长是具体负责人。

市发改、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琼海市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布局。

第七条 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活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原审批部门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二)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三)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终止其施工,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四)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沿海各镇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五)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违法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还林情况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六)未依法批准占用城市、乡镇、村庄规划区外,非法占用林地、海域范围、滩涂以外,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以外的农用地违法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未经批准擅自填海或非法占用海域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九)在海岸带范围内存在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污染海岸带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未经批准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农用地违法建设,各沿海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进行拆除。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立桩,标明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标明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沿海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各沿海镇政府应当每周对海岸带进行巡查,并将每周巡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到一周一报。主要巡查涉海建筑及设施、违法毁林、违法开垦、违建养殖塘等行为,未发现问题应当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汇总发现问题,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违法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沿海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应当将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周一次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汇总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治理修复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组织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 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功能退化、破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受损情况制定修复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综合治理和修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在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制止海岸带范围内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如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沿海镇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部门及各沿海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二)制定的规定、批准的规划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律法规相违背,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围填海的;

(四)违法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五)违反本办法在海岸带水产养殖和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批准建设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

(六)未按照省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或者违法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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