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8-0364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文 号:海府〔2018〕10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府〔201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琼海市减灾委员会

  琼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一名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救灾物资;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预案演练,修订本预案。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组织指导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记者在灾害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市减灾委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专项建设规划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与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落实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灾后重建设市级配套资金。

  市规划委:负责灾后城乡规划,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设计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防灾减灾相关装备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全市电力的紧急调度;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配合市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社会媒体,做好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妥善有效做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卫生和计生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防汛防风抗旱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依据现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迅速为市减灾委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市国土资源信息与测绘中心进行应急测绘作业,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测绘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及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城乡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施工、并监督其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根据需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和渔船防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领导机构,完善渔业三级防风体系,建设渔船防风通信、信息网络,修订完善渔船防风工作预案;热带气旋影响期间,做好出海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和港内安全防护工作;协助沿海镇政府做好船上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安全撤离上岸,密切配合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力量搜救遇险船只和人员,确保渔民生命安全。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中小型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调市“三防办”开展全市防汛防风抗旱及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协调、指导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源筹措,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和请示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市的余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市科协:负责协调重大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抗灾救灾社会募捐活动,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害现场救护;争取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经费的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琼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恢复因灾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供应。

  市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海洋、农林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镇(区)政府(管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各镇(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镇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市、镇两级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区)民政办每日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民政局每日9时前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区)民政办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各镇(区)民政办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灾情核定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组织民政、农林、水务、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建立灾情台帐

  各镇(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员台账,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15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市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二)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a.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c.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d.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呼吁全省或全国救灾援助。

  (三)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

  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四)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五)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七)市发改委、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房管局指导灾后房屋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区)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八)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九)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募捐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十)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间以下;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二)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政府建议:

  a.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c.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三)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四)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五)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六)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八)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或者跨市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九)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十)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死亡3人以下(含本数);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二)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三)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四)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五)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六)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二)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三)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定期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二)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三)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四)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镇(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和救助需求。

  6.1.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申请、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求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每年10月底前核实、汇总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同时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救助资金。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现金发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镇(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查,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并将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核实本市因灾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6.3.3市减灾委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镇(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适时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

  6.3.5市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7.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财政要安排资金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药品、食品、矿泉水等救灾物资。

  7.2.3 各有关部门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市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市、镇(区)、村(居、社区)的灾情信息管理网络,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7.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低洼易涝地区可规划建设防洪楼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镇(区)、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7.8 保险保障

  各保险公司应完善重大灾害保险应急工作预案,收到灾害预警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并迅速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协助其开展防灾减灾。应及时开展灾后救灾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必要时可预付赔款,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尤其对涉及人身伤亡、房屋受损和农田绝产等案件要优先快赔宽赔。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镇(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微信
X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琼海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琼海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832261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联系邮箱:qhszfxx@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20200003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20004 琼ICP备2021000526号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琼海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琼海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832261

联系邮箱:qhszfxx@163.com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020200003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20004

琼ICP备202100052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