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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8-1679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文 号:海府办〔2018〕73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3日 主题词:残疾人保障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待遇。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减免医学鉴定费等费用。

  第三条 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0-7岁以下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训练;对0-17岁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自费康复训练的孤独症、脑瘫、智力、听力言语等残疾儿童给予补贴。对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提供免费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六条 逐步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常规免费服药和病情不稳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补助全覆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补助范围,且补贴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中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以及多重残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一级残疾中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多重中含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四种一级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80元;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应单列出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50%补贴。低保户残疾人以及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医保。

  第十条 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在校生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等级达到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缴费最低档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给予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形成残疾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建立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经费由省、市两级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改造指标给予残疾人家庭,补助资金根据当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上限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中可优先安排保障。盲人和肢残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对取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房屋租金标准按本市相关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贴制度,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给予每学年 3000 元的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 750 元的资助,对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 3000 元的资助。

  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 4000 元,硕士生 3000 元,本科生 2500 元,专科生 2000 元。

  第十五条 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特困残疾学生,由市人民政府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杂费、住宿费、书本费,并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免费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发展生产,将残疾人扶持发展生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扶持一批残疾人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残疾人的自身状况、培训需求和当地优势产业,切实有效地开展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培训主办单位支付。鼓励私人企业聘用残疾人,减轻残疾人就业压力。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招收政府工勤人员、协管员等政府公益性岗位时,应按照一定比例聘用残疾人,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报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优先接待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优先办理登记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集贸市开办单位应减收残疾人设施租赁费;规划、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批准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位;银行部门应在残疾人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辖区内搭乘公共汽车交通工具时,给予免费,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给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辖区内的公园、动物园、旅游区(点)、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对参观游览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国内外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和教练员、指导老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牌、过街横幅免收占道费、清挂费;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的播出,有关单位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对残疾人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按照《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非重度是指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市公立医院是指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及各镇卫生院;贫困残疾人是指年收入水平在省划定的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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