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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8-2290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28日 文 号:海府〔2018〕12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 主题词:

琼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府〔2018〕128号


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试行)》(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琼海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年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琼海市境内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等。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工作。

  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纳入多规合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因素,与优化村镇(区)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六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各镇(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每年)调整,项目库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级项目库数据应当保持一致,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技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

  所有新改建农村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电子信息数据库,服务于全域旅游和农村公路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依照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各镇(区)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改建项目(含危桥改造),前期审批手续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琼府[2012]58号)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应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必须采用公路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开工申请,应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工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质量安全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报监督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市财政局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含检测费用)。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农村公路行为,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农村公路畅通,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参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每季度对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检查过程中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会同市财政部门停拨该镇(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及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根据路面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定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大中修工程比例不低于5%。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建立市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遇有水毁、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动员群众,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第二十条、严禁履带式车辆以及类似可能损坏路面的其它运输工具和超负荷车辆在农村公路及桥梁上行驶,必须通过时,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用地的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物可暂时保留,如改建即按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物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2、设置棚亭、摊点,打场晒粮,倾倒废物等;

  3、堆放建筑材料、肥粪、柴草等和其它类似的堆积物;

  4、挖掘取土、排放污水、种植农作物及其它类似作业;

  埋放各种违章标牌;

  5、任何利用、侵占、破坏路产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公路管理机构要责令恢复原状,造成路产毁坏的,应当限期修复路产,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后,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原技术标准修复。对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增设路口,须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公路交通标志上张贴宣传物或广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与农村公路合并立项的其他道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交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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