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8-0037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文 号:海府办〔2018〕10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 主题词: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8〕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促进全市电子政务协调发展,推动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集约化发展,提升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绩效,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事项的具体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本级预算单位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营维护或者购买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取服务外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管理、验收和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化工程采购及财政性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务信息化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全过程以及购买服务行为负责。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电子政务规划,满足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第八条 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和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全省统筹建设。
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建设政务信息化工程,不得新建专用网络,有业务专网的应制定专网迁移融合规划,分别向政务内网或政务外网迁移整合和融合互联。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建设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上。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不得新建或以购买云服务方式建设孤立的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和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新建的应用信息系统应在政务云平台开发建设;应用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备份应在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统一备份。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开发,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全流程环节应当遵循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原则,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兼顾工程主题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已建、在建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得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第十条 行政职权、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子监督功能,并与市电子监督平台对接,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实时监督、自动预警和纠错整改,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同步进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定级(分级)、设计、建设、备案和测评。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鼓励开展安全可控信息系统开发应用。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执行全省统一的文档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须报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建设”的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制。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在当年度对使用下一年度预算用于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项目向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申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拟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征求财政、发改等部门意见后,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原则上除运行维护项目外的其它政务信息化工程不得列入年度计划:(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或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评价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合格的;(2)绩效评价不合格、审计监督存在重大问题的,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向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办理立项审批。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评估,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审批。
(二)投资额在100-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送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审批。
(三)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送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审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对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按照批项目批复文件安排财政资金。未经立项审批,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密业务应用密级及保护等级审查意见;涉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有测绘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查意见;涉及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有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设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申请、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时,应按要求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未按有关规定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或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年度建设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服务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已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其他控制性指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除运维项目外,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不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其他情形的项目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完成后自行实施。
(一)在项目批复金额额度内,需调整(含增加、减少及更换)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且被调整的内容所涉及的投资估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估算的10%(含)的;
(二)在项目批复金额额度内,需调整(降低)项目批复的设备技术参数标准,且被调整的设备所涉及投资估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估算的5%(含)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批复、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等,自行组织信息技术及相关业务领域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标准参照竣工验收执行。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并正常试运行3个月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运行维护项目和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集共享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不予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认定为二级及以上的非涉密信息系统验收,应由具有测评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测评,应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涉密信息系统验收,应由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具有系统分级保护测评资质和能力的保密科技测评机构严格测评,应具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定制开发应用软件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应通过具有软件测评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严格测评,并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归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免费质保期,自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单位自评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组织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是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政务信息化工程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运行机构,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保障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公共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前将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应用绩效、停用报废等进行总结,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编制形成信息资源目录,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后续环节中进一步细化信息资源目录。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要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当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一律接入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接入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部门不得通过项目审批、不得安排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
(二)信息化工程项目擅自改变经审批的控制指标进行设计的;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四)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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