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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2-0042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文 号:海府办规〔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30日 主题词:安居房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13036026218)


琼海市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加快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本省、市安居房申报审核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安居房购房资格的申请、审核、公示、确认、轮候等工作,确保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安居房(含集中新建、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以及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房房源)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申请要求

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2.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 天;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4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印发前已在本市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款第1、3、4、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二)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2.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本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 天;

4.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5.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的。

(三)其他事项:

1.中央和省驻琼海单位以及博鳌乐城园区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不在本市但实际在本市工作,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凭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申请。

2.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和省驻琼海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琼海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且具备本地居民家庭或引进人才安居房申报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五、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六、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和引进人才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安居房销售价格并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和引进人才不动产情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户籍及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婚姻状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做好申请安居房的引进人才身份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和引进人才缴纳个税情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身份核实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申请安居房的技能人才资格核查等工作。

市社保中心:负责做好安居房本地居民申请家庭和引进人才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嘉积镇人民政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申购安居房的受理工作。

七、申请方式

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单身居民、引进人才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分别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嘉积镇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市房产中心安居房受理窗口,具体以官方公告为准)或线上方式(链接:https://dx.mainweb.cc/declare/index.html)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或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八、申报材料

(一)《琼海市安居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五)引进人才提供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线上方式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即可,无需提供以上纸质材料。

九、审核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联合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一)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现场或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现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回执后,会同人才、公安、人社、税务、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的购房资格联合审查。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10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十、异议处理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涉及本人的公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管理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内组织申请人参加选房。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如实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选房工作前,应对持有《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对因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选房资格,收回《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十二、房源轮候

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实行轮候登记管理,在选房活动销售公告中明确优先对象。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优先选房:

(一)在本方案印发前已取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

(三)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退休方式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

(四)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五)在本市全职工作,经我省人才部门认定且在认定期限内的海南自由贸易港A、B、C、D类人才;

(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满八年;

(七)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八)现居住的自有产权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九)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安居房项目的房源数量和申购人数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综合考虑申购对象家庭住房、落户时间、缴纳社保和个税时间等因素,定期调整轮候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申购资格管理

申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累计2 次以上的,其取得的《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失效,且自失效之日起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安居房时不予受理:

(一)提交安居房选房申请且被确认为选房对象,当期房源供应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活动但未选定房源的;

(三)选定住房未签订《安居房选房确定书》的,或者签订后,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购房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十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居房是有效解决本地居民、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居房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快速、高效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居房相关政策解读,提高安居房的知晓率,为发展安居房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积极申报,让住房保障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群众。

(三)强化协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部门要积极牵头,履行好工作调度、政策指导、督导检查等职能,扎实做好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部门与部门之间,要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联合监管、联合信用惩戒等多层级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安居房申报审核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监督管理。安居房申请、审核等工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承购人在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居房申报审核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市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安居房管理办法以及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如有变更,本方案将按照最新办法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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