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质监罚字〔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8-01 00:00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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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海)质监罚字〔2017〕4号       

                                                            

当事人:琼海嘉积致诚眼镜元亨分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469002600139729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330381********46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式计  性别:   职务:经营者                       地址(住址):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66号

邮编: 571400  电话:18889152885

违法事实:你(单位)配装的一副眼镜(产品名称:“配装眼镜”,规格型号:“半框,R:-3.00DS,-1.00DCx130o,PD65mm, L:-4.50DS,-0.50DCx150o,PD65mm”,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在2016年12月13日监督抽查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该副眼镜“柱镜轴位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眼验字20160113),是不合格产品。你(单位)收到该《检验报告》和相关《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你(单位)配装的上述不合格眼镜是执法小组当场下单要求制作的,并封样送省计量测试所检验,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各1份;2.《检验报告》(编号:眼验字20160113)1份;3.调查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朱式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琼海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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