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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00820758-3/2014-0387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文 号:海府〔2014〕140号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主题词:预警信息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4〕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琼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市区域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所属行业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授权职能机构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按各自规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八条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建立快捷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第九条 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对外发布。

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

第十一条全市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与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在接到发布中心的发布通知后,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台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各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海上作业点、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外市县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填写《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批后,交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

第四章 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省内、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办应报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省应办报告。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单位因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市以往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府140号附件3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doc
府140号附件2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doc
府140号附件1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doc
府140号附件4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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