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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5-0291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5年05月13日 文 号:海府[2015]69号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3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

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琼海市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其他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个人自建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线路及其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电表。

第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所核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统一向供电企业缴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列入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产权属于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后期维护、更新,后期维护、更新不再收取费用。

第七条 供电企业和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各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确保电费收费行为规范,居民用电安全,服务质量优良。

第二章 费用管理

第十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由海南电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按照不亏不赢的原则每2年进行核算1次。

第十一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作为海南电网公司收入,电网公司收到开发商交来的款项后,开具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发票,并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预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30%。在开发单位预缴费用到帐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临时施工用电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0个工作日)。从临时施工用电投运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50%。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应按最终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负责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的所需费用(如施工费、临时接电费)、自备电源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电设施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安全工器具及设施配备、抢修及事故备品备件配备、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向政府价格和审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查询、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单位应就住宅小区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用地、用房、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配置方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在项目设计中予以落实。供电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开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项目批准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到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踏勘,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与开发单位共同协商后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九条 确定供电方案后,开发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包括计容建筑面积、不同住宅小区类别工程建设维护费的具体缴费标准和总额,交款方式;供电企业负责的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单位负责提供的配电设施用房面积(经供电企业会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明确的)及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的交付时间。

第二十条 若因开发单位自身因素需提高设备、材料档次的,可与供电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项目小区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在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向审图管理部门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小区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企业负责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必须招标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土建施工、电气建筑安装施工等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设计、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协议》、《电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标准,供电企业需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原则上在10个月内完成。由于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配电设施工程不能按期建设或延期建设的,通电时间顺延。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牵头组织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讫后,供电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装表通电。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全部缴纳供配电设施维护费的,供电企业不得装表送电。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应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后期维护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有关记录。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配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订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运行设备发生故障时,供电企业应按《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供电企业应为日常运行维护配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箱、灭火器、监控设施)、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操作棒)和检修维护车辆等。

第三十三条 为在故障后能够尽快抢修恢复,供电企业须事先准备足够的事故备品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琼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标准制定公布后,开发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费用。已向供电企业提出临时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费用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琼海供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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