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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9-00134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文 号:海府办〔2019〕5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 主题词: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工作,促进防御台风汛期工作开展科学、有序、高效,最大程度地减少渔民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琼海市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我市渔船渔民防御热带气漩、风暴潮、海浪袭击和遭遇汛期时所进行的抗灾救灾工作。

第四条  防风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救”的工作方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全力以赴做好防风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全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沿海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设立沿海村委会渔业防风防汛协管员编制,沿海村委会主任为渔业防风防汛协管员。

第七条  根据《琼海市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成员单位要服从指挥,做好防风防汛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负责渔船渔民防风防汛重大事件的协调和督办,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二)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管理职能,根据气象、海洋预警信息,及时督促排查消除防风防汛的安全隐患,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协调防风防汛工作;协调三沙市、珠海市相关部门允许我市渔船进港避风;协调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开展救援工作;负责与各镇对接,确保安置点渔民的物资供应,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查统计各镇政府、村委会落实渔船、渔排人员回港避风情况和水产养殖的防风防汛情况;及时上报渔船回港信息;及时收集、统计和上报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向市“三防”指挥部传输港口视频监控信息;抽调人员组成监督组,分片监督指导全市沿海镇属地港湾渔船防风工作和安全度汛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四)沿海镇政府。做好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进港避风工作,组织在渔船、渔排上的涉水作业人员在台风到来前转移上岸,及时引导渔民到预先准备好的安置地点防风避险;组织调配医疗、供电、消防等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处置应急情况。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属地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渔船人员及海上作业人员转移上岸,组织武装巡逻队伍,做好安置点渔民、靠港渔船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六)市边防支队。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协助属地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辖区渔船靠港渔民上岸工作,维持回港避风船只秩序。

(七)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分析和预测,负责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第三章  台风汛期预警机制

第八条  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台风信息(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风速)及汛期降水信息,确保相关单位做到早动员、早布置防风防汛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无线电岸台。各成员单位在台风预警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直至台风预警解除。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落实检查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危害的各个环节。

(一)沿海镇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掌握渔船分布情况,利用岸台或其它通信手段指挥远海生产渔船到附近有条件港口避风,西中沙海域渔船到琛航岛、东沙渔船到珠海港口、南沙渔船到永暑礁或双门礁避风,确保通知全覆盖。 

(二)在港渔船、渔排的防风工作。组织指挥渔民加固在港渔船及渔排锚绳,船上排上渔民的撤离转移等相关防风措施。

(三)近海生产小艇的防风工作。组织渔民将近海生产小艇转移上岸,避免台风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台风预警级别分为4个级别。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

(一)I级。预警信号为“台风红色警报信号”。指未来6小时内,台风中心风力12级以上,将对南海及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二)II级。预警信号为“台风橙色警报信号,指未来12小时内,热带风暴将登陆或严重影响南海海域及我市海面。

(三)III级。预警信号为“台风黄色警报信号”。指未来 24小时内,热带风暴将袭击或严重影响南海海域及我市海面。

(四)V级。预警信号为“台风蓝色警报信号”。指热带气流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24小时内南海海域及我市沿海地区有可能受热带低压的影响。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级别和预警级时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由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发布。

(一)IV级应急响应。沿海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按本部门职责做好防风工作,并及时与市渔民渔船防风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服从指挥和统一调度,随时准备执行防风任务。

各沿海镇要增加值班人员,通知渔船渔民做好防风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回港渔船数量。

农业农村局要及时通知渔船回港避风,并及时将各镇上报的渔船回港数量报送至市“三防”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局要履行应急管理职能,根据气象、海洋预警信息,及时督促排查消除防风防汛的安全隐患,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协调防风防汛工作。

(二)III级应急响应。进入防风状态,各成员单位加强防风防汛应急措施,落实出海渔船渔民回港避风工作。

各沿海镇要增加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制,做好防风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及时联系落实靠港渔船渔民安置地点,要组织人员将本辖区靠港渔船渔民转移上岸。同时做好转移上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要履行应急管理职能,根据气象、海洋预警信息,及时督促排查消除防风防汛的安全隐患,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协调防风防汛工作;协调三沙市、珠海市相关部门允许我市渔船进港避风;协调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开展救援工作;立即与各沿海镇对接,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及时调配物质发放各镇,确保安置点渔民的物资供应,做好生活保障。

农业农村局要通知渔船立即回港避风并跟踪落实渔船的防风避险安全情况,督促尚未归港船只迅速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做好本辖区靠港渔船渔民上岸工作的协调,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每六小时将渔船回港避风及靠港渔民上岸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市公安局要组织好民警、联防队员,完成力量编成,与各镇做好对接工作,完成转移靠港渔船渔民上岸准备工作;组织武装巡逻队伍,做好本辖区靠港渔船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及安置点渔民安全保卫工作。

市边防支队要组织民警、准备船只协助各沿海镇做好辖区靠港渔船渔民上岸工作,组织民警巡查,做好靠港渔船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市政府办要协调相关部门组成防风防汛应急巡查监督组,对各镇、各职能单位执行领导小组指令、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II级应急响应。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各成员单位深入防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风防汛工作,所有出海渔船渔民必须回港或到附近有避风条件的港口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撤离渔船渔排上所有人员。

各沿海镇及时联系落实靠港渔船渔民安置地点,要组织人员将本辖区靠港渔船渔民转移上岸,在8级风到来前将渔船上的老人、妇女、儿童、病残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在9级风到来前将渔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

市应急管理局要履行应急管理职能,根据气象、海洋预警信息,及时督促排查消除防风防汛的安全隐患,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协调防风防汛工作。协调三沙市、珠海市相关部门允许我市渔船进港避风;协调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开展救援工作;立即与各镇对接,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及时调配、发放物资,做好转移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各沿海镇、农业农村局要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及时以各种途径发海上安全通知,引导渔船、沿海养殖等人员撤离上岸;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渔船回港避风及靠港渔民上岸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市公安局要组织好民警、联防队员,完成力量编成,与各镇做好对接工作,完成转移靠港渔船渔民上岸准备工作;组织武装巡逻队伍,做好本辖区靠港渔船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及安置点渔民安全保卫工作。

市边防支队要组织民警、准备船只协助各沿海镇做好辖区靠港渔船渔民上岸工作,组织民警巡查,做好靠港渔船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市政府办要协调相关部门组成防风防汛应急巡查监督组,对各镇、各职能单位执行领导小组指令、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I级应急预案。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启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岗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风工作。

各沿海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港口内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工作;应将未能回港避风的本市渔船动态通报清澜海事局,为合理地部署防风防汛期间的救助力量或提前实施救助行动提供依据。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前线,及时掌握受灾渔船渔民动态,收集、核实灾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等职能单位平时要积极宣传、动员鼓励渔民参加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保险,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受灾渔民投保的理赔工作。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收集、统计和核实灾害情况,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抗灾行动实施,汲取经验教训,完善防风措施、提高防风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琼海市渔船渔民防风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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