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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9-0017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文 号:海府办〔2019〕5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主题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工作部门

《琼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18〕72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市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政府对《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土地利用专篇(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总规》所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省政府下达我市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考核指标,提出我市各镇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给各镇,同时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个规划期(5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级考核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自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考核采取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检查主要结合琼海市镇(区)年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进行,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由市政府组织市级考核单位开展。

第五条 年度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每年度镇(区)综合考核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提供各镇上年度末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市综合考核部门进行打分,总分值为4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的,得4分;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的,不得分。

第六条 期末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11月20日前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年12月10日前,由市级考核单位对各镇政府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优秀,60—8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级考核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结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统计部门等省级考核部门制定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七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镇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村集体和各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度向考核部门提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级考核单位结合省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措施,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政府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组织、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属村(居)委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琼海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海府办〔2007〕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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