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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19-00325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6日 文 号:海府〔2019〕22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各镇人民政府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确的要求,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内容较多的,可以划分章、节。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单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进行。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五、报请市司法局备案登记行政规范性要件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登记。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本单位对涉及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

(六)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书和法律审核确认书;

(七)制定机关办公会议纪要或全体会议纪要;

(八)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未按本通知报送相关材料的,市司法局不予以备案登记。

六、报请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件

(一)报请审核的函

(二)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本单位对涉及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

(六)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未按本通知报送相关材料的,市政府应将予以退回补齐报送材料;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二)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议。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三)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报送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九、其他

2013年10月14日发布的《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海府〔2013〕8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doc

      2.报请备案登记的函.doc

      3.规范性文件及送审稿.doc

      4.起草说明.doc

      5.法律审核意见书.doc

      6.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确认书.doc

      7.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书.doc

      8.《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海府〔2013〕89号).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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