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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索引号:-00820758-3/2020-00014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文 号:海府〔2019〕22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主题词:禁火;森林防火;森林防火条例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琼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限内,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丢烟头火种,严禁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二)严禁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三)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放鞭炮;

(四)严禁烧山驱兽驱虫、熏鼠洞、蛇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违规炼山整地、烧荒开垦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以及其他林木、林地、农场等经营单位和企业主体,在其管辖、经营范围内负有防火责任。应当视需要组织成立防火巡查队,加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市森林公安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立即阻止或举报。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琼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6280223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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