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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0-00279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文 号:海府规〔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 主题词:地下管线;施工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监理单位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规〔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01019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工作,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齐抓共管、动态管理的监督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供水、污水排放等地下管线的建设及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和工业等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广播电视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监控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照明和雨水等地下管线保护以及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落实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业区域无现状资料或地下管线、设施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收集到的地下管线资料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比对摸排,督促设计单位完善项目设计方案。

第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应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勘察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四方交底。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已有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确认,涉及应组织评审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严格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内容落实,未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报告,情况核实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地下管线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开挖施工可能影响到地下管线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派人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巡查,发现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的,应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涉及到地下管线新建、变更或改造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计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加强建设施工地下管线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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