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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1-0012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2日 文 号:海府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2日 主题词:渔业;渔业船舶;海岸;渔港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的通知

海府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已经十三届第250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远海渔业生产管理,维护远海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我市远海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远海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远海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海岸警察部门负责对船舶和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各执法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接纳我市渔船进港(岛礁)避风,及渔船海上遇险时统筹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等工作。海警、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远海渔业作业船舶安全信息提供、应急救助、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船主)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远海渔业生产指我市渔船开赴西、中、南沙海域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凡赴远海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赴西、中、南沙海域生产渔船进出渔港应当向驻港监管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章渔船出海条件

第六条  赴远海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渔船适航状况良好。1.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且核准远海航区。2.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导航、无线通讯、单边带电台、AIS避碰、北斗终端系统、卫星电话等设备。3.渔船标识清楚。

(二)渔船有关证件齐全。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赴南沙生产的还需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三)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职务船员(即配备船长、轮机长、船副、助理船副、管轮、助理管轮)和普通船员。

(四)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购买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保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渔船进出渔港管理

第七条  渔船在出港和进港的同时,在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和“渔港通APP”上发送出港报告和进港报告。

第八条 渔船进出港报告内容和部门分工。

(一)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情况等。

(二)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三)部门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人员对渔船出港报告的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核实。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进出港渔船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还要重点检查是否携带违禁渔具、渔药、炸药等。

3.海岸警察部门负责检查渔船出海报告人数和实际出海人数是否相符,坚决制止少报多去或人证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渔船出港报告流程。

(一)船长(船主)到属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出海手续。沿海镇政府出具《琼海市远海渔船出港报告联动登记表》(后附随船人员名单)、《渔船联邦生产证明书》。

(二)船长(船主)凭出海所具备的有关证件及《琼海市远海渔船出港报告联动登记表》、《渔船联邦生产证明书》、船员名单表,可提前到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办理出海人员登记备案手续,随后再申报联合登船检查。

(三)船长(船主)办理出海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后,由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人员联合登船检查,严格把关,渔船经检查通过后方可出港。

(四)对符合出海条件的渔船,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分别按照《琼海市远海渔船出港报告联动登记表》顺序签署出港报告意见。

第十条渔船进港报告。渔船生产结束返港,船长(船主)应第一时间向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渔业岸台、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报告。各执法部门要组织人员登船进行执法检查,并按各自职责重点检查渔船返港人员情况、渔船捕捞的渔获物等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

(一)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对不予受理出港报告的渔船,要立即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函告,协助做好下步工作。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因行政处罚未处理禁止离港的渔船也应向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和辖区海岸派出所函告。

(三)辖区海岸派出所对禁止出海的船员要及时向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函告。

(四)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辖区海岸派出所应共享渔业北斗船载终端监控平台,随时调度海上渔船位置,掌握渔船动态。

第十二条  办理渔船所有出港报告手续后,渔船要严格按照出海登记备案内容立即离港。

第十三条 各涉渔管理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办理渔船出海手续工作时,要积极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渔船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跟帮生产制度。渔船出航前,应填写《渔船联邦生产证明书》,由沿海镇政府负责实施,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每个帮由2-3艘渔船组成,由沿海镇政府指定指挥船,指挥船对本帮渔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渔船跟帮作业应当做到同出同归,不得擅自脱帮,同帮渔船负有互助互救责任。因特殊情况需脱帮的,应当向带帮(组)船船长和所属镇报告,重新组帮。同帮(组)渔船在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保持5海里以内的距离;超过5海里的,应当向带帮(组)船长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六条所有渔民均需进行海上救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筏操作等四项专业技能演练,并经考核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第十七条  实行通联报告制度。赴远海作业渔船自报告出港至返港停泊期间,必须24小时开启北斗船位监控及通讯设备,每天向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渔业岸台报告船位一次,渔业岸台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赴远海生产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我国传统疆界线范围内作业,不得擅自越境进入他国海域作业。作业时,应主动避免进入南海敏感海域生产,避免进入国外驻岛(礁)、油井平台等3海里以内海域生产。

第十九条  渔船生产期间,因北斗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需用单边带电台、卫星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向渔业岸台报告渔船动态,每半天报告一次,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备案。北斗及通讯设备故障的认定由北斗公司及相关专业单位鉴定。

第二十条  渔船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关闭2天(含2天)以上且无法联系上的,视为失联渔船,应及时向海警、三沙市、省农业农村厅、省海上搜救中心等单位报告,请求帮助寻找。

第二十一条  加强渔业岸台的管理,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渔业岸台应24小时值班,保持岸台和各渔船之间的通讯畅通,及时传递渔业安全生产信息,随时掌握全市远海渔船作业动态,确保远海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渔业岸台值班人员如发现海上渔船的北斗监控设备处于关闭状态,要采取与船主家属及联帮船联系等方式与渔船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南海区域生产发生涉外事件生产事故或紧急情况,特别是遇到外国船只围追、抓扣或其他挑衅活动时,应立即如实向所属渔业岸台报告情况,联帮渔船、指挥船必须坚持做到全天候保持联系。渔业岸台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海岸警察等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渔船涉外事件或被外国抓扣,属地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岸警察部门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被抓扣渔船及所造成经济损失情况,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渔船在回港内停泊时,应当停靠在渔港管理部门指定停泊区域,要求渔船负责人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污等工作,并安排人员值班。

第二十六条禁止渔船擅自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状签订制度。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属地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岸警察部门、村委会、渔船等各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做好广大渔船的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我市渔船在远海生产因台风逼近无法返航等紧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接纳我市渔船进港(岛礁)避风,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渔船在海上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发出求救信号,向海上搜救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渔业岸台或中国海警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救助。禁止虚报、谎报、乱报事故或者险情。   

第三十条  我市渔船在海上发生事故或者遇险时,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收集共享相关部门报告的险情信息,农业农村、海上搜救、海岸警察、海警、海事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救援。

第三十一条  遇险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船长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六章船舶检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性检验制度。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第三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琼海检验站负责具体检验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三)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或维修渔业船舶未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三十六条  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书将自行失效:

(一)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二)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三)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主机功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四)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五)擅自变更船舶所有权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六)涉及人身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七)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八)报废、拆解及灭失的船舶。

第三十七条  渔船检验证书失效后,恢复证书有效时,应申报临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或局部检验。

第三十八条  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或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期间、定期或临时检验造成渔船检验证书失效的,再次申报检验时,船东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提交声明书,按临时检验申报。船舶检验机构应按换证检验项目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渔业生产及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一)赴远海海域生产渔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渔业执法部门和海岸警察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对渔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责令停航处理外,按规定扣减或者取消当年柴油补贴、涉外损失补助、南沙专项资金补助。

1.未按规定配备北斗、无线电通讯设备,擅自关闭北斗监控通讯联络设备,逃避有关部门监管,未执行远海作业报告制度;

2.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遇险渔船不救助;

3.在台风影响及国外军警追赶等危急情况下,不服从指挥,未按规定履行渔船安全生产职责;

4.未按规定跟帮生产或者擅自脱帮生产的行为;

5.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船员,未按证书核定人数超载人员出海;

6.擅自载客或从事载货运输等非法活动。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了对渔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责令停航处理外,按规定扣减或者取消当年柴油补贴、涉外损失补助、南沙专项资金补助,可依法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情节特别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持渔船有效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擅自赴远海海域生产;

2.未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报告手续;

3.非法进入他国水域;

4.使用违禁渔具渔法或炸、电、毒鱼等其他违规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作业海域。

(二)渔船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关闭2天(含2天)且没有向渔业岸台报告船位动态情况,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条款处罚。

(三)涉渔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渔船和船员出具证明或办理相关证件;

2.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渔船办理出海报告手续;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赴近海的大中型渔船通过“渔港通APP”自助办理渔船进出港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府〔2016〕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琼海市远海渔船出港报告联动登记表.docx      

         2:渔船联邦生产证明书.xlsx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的通知.doc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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