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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1-00198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8日 文 号:海府〔2021〕10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主题词: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若干措施》《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本市范围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负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救助及时,统筹协调各方面救助力量;坚持灾害预防、救援、救灾、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设立市、镇、村三级组织指挥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工作。

2.1 市级组织机构

2.1.1 琼海市减灾委员会

琼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减灾委员会的指导下,执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令,制定各项自然灾害救助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的具体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团市委、市统计局、市地震局、琼海市气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琼海监管组、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琼海海事处、市红十字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调整公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与市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深度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开展防灾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和救灾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 专家委员会

对全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体制机制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减灾委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市减灾委有关工作安排;督促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落实市减灾委有关决策部署,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及镇(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指导协调镇(区)开展救助工作等。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贯彻市减灾委决策部署,落实信息共享、灾情会商和救助联动等工作,抓好相关救助支持措施的落实。

2.2 镇村组织机构

2.2.1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救助指令,协助上级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

2.2.2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负责灾情统计报送,组织指挥动员本辖区村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3.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琼海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救助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等情况,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害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区)通报预警信息或发出灾害预警通知,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协同相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加强会商研判工作,共享信息。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或预置物资;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及驻琼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防灾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预报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灾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各镇(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镇(区)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方式。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可先报告事件概要,调查后及时反馈详细情况。

4.1.2 灾情稳定前,市、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区)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各镇(区)报表后,应在6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市、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会商核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4 应急管理部对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及救灾工作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2 Ⅳ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250间或7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研判灾区形势,视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汇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物资,指导监督镇(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受灾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灾情、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呈送市减灾委主任签发,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区)参加,分析研判灾区形势及发展态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适时向市政府建议:

①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③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工作。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省减灾委员会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Ⅰ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

(1)死亡6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15万人以上。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认定需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呈送市减灾委主任签发。

5.5.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长或委托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有关受灾镇(区)及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灾区形势及发展态势,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适时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①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②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③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④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呼吁全省或全国开展救灾援助。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镇(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修复、重建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适时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市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受灾镇(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可能死亡人数达到符合相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死亡人数。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且已启动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7 响应等级调整

根据灾情变化、发展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对应急响应等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8.1 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8.2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救灾救助工作,特别是要优先保障受灾特困户、低保户、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自救能力较弱的困难群体的救灾救助需求,确保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用于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有关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求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当年调查核实结束后新增的今冬明春生活困难受灾群众,受灾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一并组织实施救助。

6.2.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救助资金。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现金发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镇(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查,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并将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核实本市因灾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市政府。 

6.3.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6.3.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6.3.4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各镇(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适时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3.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7.1.2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实际需要及当年可用财力情况筹措资金,积极申请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且资金筹措困难的镇(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

7.1.4 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于自然灾害频发、交通不便的镇(区),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7.2.2 市财政局要安排资金购置必需的救灾物资。

7.2.3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工作。

7.2.4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供货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物资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市、镇(区)、村(居、社区)的灾情信息管理网络,要掌握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低洼易涝地区可规划建设防洪楼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市、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各镇(区)和行政村(社区)应当按照“集约高效、专兼结合、一专多能”的原则,分级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区)政府(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7.7.2 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7.8 保险保障

7.8.1 银保监局琼海监管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完善重大灾害保险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开展灾后救灾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尤其对涉及人身伤亡、房屋受损和农田绝产等要优先快赔宽赔。

7.8.2 积极探索创新巨灾保险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7.9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救助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或市应急管理局协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变化对预案进行修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本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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