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1-00383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8日 文 号:海府办〔2021〕34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8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琼海市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根据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院编制的《海南省琼海市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确定我市主要灾种为崩塌、滑坡2种类型。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市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层级响应。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级层面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级层面负责。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琼海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各镇(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应急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来水公司、琼海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救援的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室主任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产资源室主任、市矿务管理站站长组成。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指导镇(区)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组织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抢险救灾的新闻和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起草办理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4应急联动部门职责
2.4.1紧急抢险救灾组。
市应急管理局: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牵头协调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衔接市人武部、武警琼海中队和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快速获取地质灾害遥感影像和地形数据,及时制作抢险救灾工作用图,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修复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做好旅游和文化设施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助市指挥部做好校舍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灾区政府开展灾区房屋建筑、管辖的基础设施建设抢修和恢复,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
市水务局: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琼海中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设施免遭损毁。
琼海供电局:组织抢修所辖受损毁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所辖供电设施免遭损毁。
2.4.2 应急调查、监测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应急调查、监测组工作,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为应急监测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参与灾区险情和灾情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负责生态脆弱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生态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地有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信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质灾害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市本级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验收及绩效评价。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防范。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2.4.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防止动物疫情发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因食物质量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4.4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治安、交通和通讯组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违法活动;维持灾区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铁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2.4.5 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基本生活保障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和煤、气、油、电等应急物资供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减灾委员会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协调服务和信息导向平台;督导各镇(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4.6 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和收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技术进行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险情灾情的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汇总、整理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和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送。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协助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舆论环境。
2.4.7 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筹集和落实市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补助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重大救灾项目的前期推进、资金争取和监督管理。
3.地质灾害预警、接警和处警
3.1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和标准
根据《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试行)》(T/CAGHP 039-2018),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小(蓝色)、风险较大(黄色)、风险大(橙色)和风险很大(红色)。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影响程度和防治措施等。
3.2 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市气象部门会商,按现行业务规范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含)的,及时报告市指挥部,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警等级为Ⅰ级(红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和群测群防组织要严密防范,随时准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当预警等级为Ⅱ级(橙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和群测群防组织要加密防范,做好启动相应应急准备;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人员注意防范。
(3)当预警等级为Ⅲ级(黄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和群测群防组织要严密防范,做好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准备;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人员注意防范。
(4)当预警等级为Ⅳ级(蓝色预警)时,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启动应急值守工作,相关部门和群测群防组织要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5)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解除相应预警等级,并向社会发布。
(6)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漏报,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相关部门和群测群防组织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地质灾害接警和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级别,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2.2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并在第一时间将险情和灾情报告省指挥部。
市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灾后,市指挥部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报省指挥部备案。
4.3.地质灾害快报
4.3.1初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地质灾害发生(或发现险情)后1小时内将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报告,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事件,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地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3.2续报
在(险)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地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险)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4.3.3核报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镇、区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4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镇指挥部按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新闻发布
市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人民生活及学校秩序得到恢复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及时解除险情灾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
4.8 灾后调查评估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后调查评估,对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原因、灾情损失与影响、灾前预警处置、应急救援救助、突发情况应对、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从灾种、发生区域、致灾程度等方面对比分析历史相似案例灾害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整个灾害过程期间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客观界定灾害性质,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提升的对策措施建议。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灾后调查评估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
4.9 灾后重建
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应急专家队伍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技术单位保障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应急专家队伍,并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应急专家队伍须熟悉地质灾害或应急救援业务,满足地质灾害的技术支撑需要。
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对险情和灾情及其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指挥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5.1.2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常备一定数量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满足地质灾害的专业救援需要。
要组织对救援队伍进行地质灾害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协调市人武部对应急民兵进行地质灾害救援培训,使救援队伍具备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能力。
5.2应急物资、装备、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5.3宣传培训
全市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实战演练,演练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市指挥部。
6.3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府[2015]106号)同时废止。
9.附录
9.1地质灾害事件接报记录表(附件1)
9.2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2)
9.2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通讯录(附件3)
地质灾害事件接报记录表.doc
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doc
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通讯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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