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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索引号:00820758-3/2022-0022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琼海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2日 文 号:海府〔2022〕1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主题词:

琼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琼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等文件,深化我市“多规合一”改革,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增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结合《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琼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市规委会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市规委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政府任命;委员分为席位委员、专家委员。

第四条 席位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琼海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席位委员。

第五条 专家委员常设席位2至3名。出席的专家委员,在专家委员储备库中选取。专家委员构成包括经济、规划、建筑、土地、海洋、交通、旅游、林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水利水务、自然灾害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规划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制度、政策;

(二)审议市级、乡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五)协调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

(六)审定和修改市规委会章程等;

(七)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执行市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查拟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三)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委员储备库并定期更新,报市规委会备案,以及邀请专家委员出席市规委会会议;

(五)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章程;

(二)支持市规委会的工作,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三)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二)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三)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市规委会会议;

(四)议题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市规委会主任提出召开市规委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参会。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市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市规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市规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表)和专家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市规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表)和专家委员半数以上(统一计票)同意方可通过。对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主任就是否通过拥有决定权。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规委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市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获通过的议题,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市规委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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