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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东升等14人)

索引号:qhszhzf001/2022-00616 分  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主题词: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东升等14人)

海综执罚字﹝2022﹞281号


被处罚人:

姓名:刘东升,男,汉族,19**1*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铁东路五区***号,身份证号码:231083********5434。                               

姓名:杨景杰,女,汉族,19***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号,身份证号码:210404********3623。                         

姓名:顾鹏飞,男,汉族,19***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1002********2937。                               

姓名:任克满,男,汉族,19***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身份证号码:211021********0018。                               

姓名:黄永生,男,汉族,19***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1002********0154。                               

姓名:张艺龄,女,汉族,19***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号,身份证号码:211003********4326。                               

姓名:赵 杰,女,汉族,19**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沙岭镇****-**,身份证号码:211021********3523。                               

姓名:程文晗,女,满族,19**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室,身份证号码:211003********0841。                               

姓名:王瑶瑶,女,汉族,19***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身份证号码:211002********1245。                               

姓名:于桂珍,女,汉族,19***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1003********2840。                               

姓名:韩宝宇,女,汉族,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号,身份证号码:210302********2123。                       

姓名:郝 欣,女,汉族,19***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左,身份证号码:211002********0041。                                 

姓名:许 明,女,汉族,19***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号,身份证号码:231083********1421。                                 

姓名:曹秀华,女,汉族,19**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1002********3827

经查实,孙继戎(原房屋建设业主)在琼海市博鳌镇东屿安置区新建一栋七层半楼房,该楼房于20169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690022016000293号),证载一至七层每层面积120.0㎡,八层面积67.5㎡ ,总面积907.5㎡。2017725日,孙继戎和刘东升等14人委托他人办理该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及扩建19.7㎡的手续,扩建部分为第八层,变更后建筑总面积为927.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690022016000293(更名)号)证载建设单位(个人)栏为刘东升等14人。据20179月琼海四维城建测绘中心出具的该楼房竣工测量报告载明:房屋总建筑面积927.2㎡,层数为八层加设备房,其中一至七层每层面积为118.4㎡,八层面积为98.4㎡ 。该楼房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琼(2018)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19845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927㎡,总层数为八层,权利人为刘东升、许明、张艺龄、赵杰、程文晗、郝欣、任克满、黄永生、顾鹏飞、于桂珍、韩宝宇、王瑶瑶、曹秀华、杨景杰。据20223月海口天舆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竣工测量报告书载明,该栋楼房十层(第八、九、十层未满层),总建筑面积1154.91㎡,其中一层面积186.92㎡(夹层面积68.52㎡),二至七层每层面积118.4㎡,八层面积98.4㎡,九层面积85.41㎡(临时棚面积16.59㎡),十层面积73.78㎡ 。根据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实平改坡改造情况的复函》,该楼房第九、十层属于琼海市博鳌镇平改坡改造项目建设内容,改造面积为83.25㎡、高度为4.8米。平改坡部分原为一层镂空状态,现状为两层,是第八层业主杨景杰自行隔断造成现状两层使用。原审批高度4.8米,现状高度为5.25米,较原审批高度增高0.45米。

综上所述,增建部分为一层夹层部分(68.52㎡)、九层临时棚部分(16.59㎡)和平改坡增高0.45米(不计面积),增建总面积为85.11㎡。增建部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查处博鳌镇15户个人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函》(海自然规函〔2021190号);

2、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补充博鳌镇15户个人建房违法建设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函》(海自然规函〔2021354号);   

3、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补充博鳌镇15户个人建房违法建设案件有关材料的函》;  

4、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报送琼海市委书记、琼海市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博鳌镇15户未对超出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情况的函》(海自然规函〔20211899号);                     

5、呈请委托第三方对博鳌镇14户个人违法建设面积进行测绘报告书;      

6、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博鳌镇15户个人建房违法建设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 

7、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8、琼海四维城建测绘中心竣工测量报告(20179月);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字第4690022016000293号);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字第4690022016000293(更名)号); 

11、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海综执询字〔2022〕044号); 

12、身份证复印件(孙继戎、刘东升、许明、张艺龄、赵杰、程文晗、郝欣、任克满、黄永生、顾鹏飞、于桂珍、韩宝宇、王瑶瑶、曹秀华、杨景杰);

13、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笔录(刘东升);           

1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琼(2018)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14468号);

15、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琼(2018)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19845号);  

1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复印件(核字[2017]209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69002201708291601);

18、委托书(杨景杰、顾鹏飞、任克满、黄永生、张艺龄、赵杰、程文晗、王瑶瑶、于桂珍、韩宝宇、曹秀华、许明、郝欣);

19、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实平改坡改造情况的函》; 

20、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实平改坡改造情况的复函》(海住建函[2022]310号);

21、海口天舆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孙继戎竣工测量报告(2022年3月);

22、海南盛瑞美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2年6月6日和6月12日分别以留置、微信、政府网公示、邮寄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综执告字﹝2022﹞267号),告知你们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作出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其他镇、乡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酌定裁量因素: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上7%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们作出以下处罚:

1、拆除该楼房一层夹层部分(68.52㎡)、九层临时棚部分(16.59㎡)。

2、拆除该楼房平改坡增高部分(0.45米),原审批高度4.8米,现状高度为5.25米。

3、按该楼房(建筑面积995.72㎡)总造价的5%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贰角(¥159315.2元)〔该楼房建设工程总造价3186304.00元,评估单价为3200元/㎡,3186304.00元×5%=159315.2元〕。

限你们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琼海市财政局(账号:26502750740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琼海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限你们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楼房一层夹层部分(68.52㎡)、九层临时棚部分(16.59㎡)和平改坡增高部分(0.45米),恢复该楼房原规划审批。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0日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达被罚单位(户),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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