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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琼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索引号:-43850789X/2019-00032 分  类:社会保险/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琼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主题词: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琼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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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琼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22号)精神,2018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4元,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9年7月1日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即3422.4元),按3422.4元核定;超过300%的(即17112元),按17112元核定。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总额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的月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自愿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海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04元。

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琼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7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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