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发布日期:2017-04-27 14:13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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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实做好我市信息公开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开澄清范围,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信息公开澄清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澄清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一步拓宽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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