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你好!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琼府办【2016】235号)第四条规定: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你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房产证到派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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