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分别对农村自建房、征地拆迁安置区自建房、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的审批管理提出了要求:
农村自建房按照“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的要求,已经完成乡村规划并审批实施的村庄,新建农房要在规划区域内选址建设;未完成乡村规划并审批实施的村庄,新建农房选址要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并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风险区,执行“逢建必报”制度,由镇(区)属地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征地拆迁安置区自建房,按照市政府拆迁审批文件和城乡规划有关要求,由安置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设计图纸,经村(居)委会审核,镇(区)属地政府、市资规局、市营商环境局审批办理相关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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