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塔洋城建立一座海南革命先驱王器民烈士纪念亭”的建议》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我们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对推进爱国主义、革命史教育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我市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提案中建议兴建王器民烈士纪念亭和塑像的选址存在纠纷。提案中建议的选址为原塔洋公社戏场(面积为2335.45平方米),该块土地因塔洋镇人民政府小城镇开发建设需要,于2001年3月18日出让给王钦明使用(有协议书佐证)。原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4年将该块土地确权给珍寨村委会11个村小组集体所有(证号(2004)第002597号),2015年再次对该块土地进行分割及确权,又将2335.4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办理给城二村小组集体所有(证号琼(2019)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03295号)。但城二村村小组到目前为止从未使用过该宗土地,也没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一直以来都是王钦明在使用。该宗土地使用人王钦明于2023年1月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琼海市集有(2004)第00259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及琼(2019)琼海市不动产权第000329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的规定,兴建王器民烈士纪念亭和雕塑,应按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但因选址土地存在纠纷,该项目未能申报。
感谢您对爱国主义、革命史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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