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2 17:56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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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出台了《琼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出台《意见》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系统。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操作规范十分必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文件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政策制度,抓紧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或实施办法,重点明确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审批等优惠政策,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筹集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制定《意见》的依据及参考文件

通过结合我市实际,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关于支持利用存量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2022〕416号)等文件规定,起草本《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九块内容。第一块内容是指导思想。第二块内容是筹集方式,主要内容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方式。第三块内容是建设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范要求。第四块内容是项目联审,主要包括建立项目联审、涉及的单位及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第五块内容是实施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受理、项目实施、项目运营及退出管理、权属管理等。第六块内容是明确保障对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对象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退出程序、等内容。第七块内容是明确租金标准,第八块内容是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加大资金补助支持力度、加强项目融资支持等。第九块内容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媒体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监督检查。

五、执行标准

改造、改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说明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所在镇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予以优先保障。

(二)建设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

(三)筹集方式

以新建、改造、改建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通过对闲置的公房、周转用房、职工宿舍、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等存量房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产业园区、集体经济、企事业单位利用其闲置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在新建安居房项目、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琼海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五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部分符合相关户型面积的棚户区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四)运营管理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予以退出,如明确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并退还相应享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享受中央、省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8年。

(五)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

(六)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在 3个月及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签订。

七、惠企利民举措

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办法和牵头部门,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绿色通道;建立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推动住房租赁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落实;建立住建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

八、关键词诠释

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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