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21日在琼海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欧阳轶群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琼海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琼海高质量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2214件,同比上升11.65%。7件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2件案件分别获评海南省第二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海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立案监督案例。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第九批全国学雷锋活动示范点等荣誉。
一、做实“为大局服务”,在保障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检察担当
坚持将检察工作融入市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更好地服务琼海高质量发展。
坚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用劲发力。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暴力等犯罪,批准逮捕416人,提起公诉474人。“打防结合”持续推进禁毒工作,批准逮捕24人,提起公诉30人;深入开展禁毒宣传65场次,惠及群众2.3万余人。“全链条”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经济犯罪,批准逮捕49人,提起公诉99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02人,不起诉136人,切实减少矛盾对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促使460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促进社会稳定。
坚持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用劲发力。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3。聚焦涉企案件办理,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依法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批准逮捕125人,同比增加2倍。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工作,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传递司法保护的温度。开展涉企“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评查2024年全市涉企行政处罚案件531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纠正“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12个法律适用不准确、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优化琼海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坚持在保障绿色发展上用劲发力。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14人,提起公诉10人。围绕农村垃圾堆放处理、海滩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排放等问题开展生态巡查,针对海水养殖排水致砂质岸线资源受破坏问题,迅速开展实地勘察、走访调查等工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5案件13件,制发检察建议8件、磋商意见5件。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清退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6内海水养殖塘1214亩。
坚持在凝聚反腐合力上用劲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持续深化“监检”协同联动,以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10件10人,决定或批准逮捕7件7人,提起公诉11件11人。加大检察侦查7工作力度,初核办理、移送立案、协助核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件4人。持续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工作,针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行贿线索,及时移送、有效沟通、积极办理,依法追诉朱某某行贿案获评2024年度海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二、做实“为人民司法”,在守护民生民利中诠释检察初心
始终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持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守护社会公共利益,解民忧护民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求所盼所愿,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8。联合市人社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帮助74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436万余元。联合市司法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加强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工作机制》,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行使诉权,办理支持起诉9案件102件,帮助讨回劳动报酬、抚养费455万余元。联合东部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琼海邮政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障群众邮寄快递安全。针对农机致伤安全隐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规范发放等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针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奖补资金管理不到位、高标准农田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2件,追回涉农资金4万余元,修复高标准农田灌溉设施2处,有效灌溉沿线农田250余亩。
尽心回应群众涉法涉检诉求。坚持完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检察长接待日”10“检察长陪群众走流程”11等工作,把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矛盾在检察环节激化、上行、外溢。打好“办案+听证+普法”组合拳,对45起案件开展公开听证12,以可见、可感的方式,面对面为当事人释疑解惑说法,运用法治方式最大限度化“心结”、解“法结”、种“情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13力度,始终坚持“应救必救、可救尽救”的理念,帮助因案陷入困境的受害人解燃眉之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4件,发放救助金17.5万元。建立、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跟踪回访”14衔接机制,将司法救助向纵深延伸,努力实现最优化救助效果。
倾心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响应省委、市委号召,全力以赴做好抗击台风“摩羯”工作,第一时间抽调25名精干警力,协助长坡镇镇、村“两委”成功转移群众240户691人。汛情发生后,连夜组织40名党员干部成立抗洪抢险党员先锋队前往受灾点,疏散、转移低洼受淹地带群众。我院驻石壁村工作队队长英勇负伤后仍坚持在抗洪一线救助灾民,因表现突出,受到市委组织部通报表扬。
悉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始终秉持“打击犯罪就是最好的保护”理念,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2人,提起公诉29人;针对“发现难、取证难”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始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对14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15决定。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未蓝工作室”16未检工作品牌,选派62名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巡讲员,为44所学校2.5万余名师生讲授法治课。坚持全面加强涉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向43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17,坚持严格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对68名涉案未成年人精准开展帮助教育,坚持依法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18。引导47名涉案未成年人重返学校或顺利就业,坚持积极促进回归社会。创新完善未成年人检察“一站式”办案区19,坚持切实履行“双向保护”20职责。“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制发检察建议、磋商意见8件,督促处罚非法经营主体37家、督促停业整顿涉案旅馆15家,坚持依法进行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在全省率先成立2个未成年人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坚持夯实涉案未成年人技能学习、就业培训的社会平台。率先公开发布《琼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坚持持续凝聚全社会的“护苗”共识。牵头组织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单位同堂培训,持续助推“六大保护”21融合发力。
三、做实“为法治担当”,在维护公平正义中践行检察使命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以“三个善于”22为指引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稳步加强刑事检察。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2件,监督立案、撤案35件。纠正遗漏同案犯19人,纠正遗漏起诉罪行7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91件,侦查机关采纳率为100%。针对涉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强制医疗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形,分别制发检察意见书5件、纠正违法通知书6件,有效促进刑罚依法规范开展。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2312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有效促进讯问依法规范进行。
高效推进民事检察。办理民事检察案件124件,同比增加2.1倍。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41件,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制发检察建议2517件,审判机关采纳率为100%。应邀临场监督法院强制执行活动2次,联合破解“执行难”的堵点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深入推进虚假诉讼26监督,在办理陈某某等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中,深入案发地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事实后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研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模型,运用技术手段助力虚假诉讼监督,着力解决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题,该模型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运用。
规范强化行政检察。办理行政检察案件140件,同比增加2倍。办理行刑反向衔接27案件126件,制发检察意见书72件;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违法制发检察建议2813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采纳率为100%。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92件。与市民政局、市法院会签《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协作意见》,成功化解一起因户籍信息、初代身份证登记错误造成的婚姻登记错误纠纷。利用大数据开展妨碍安全驾驶专项监督,督促注销机动车驾驶证20人次,有效预防肇事肇祸风险。针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管理不当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排查逾期未申请强制执行车辆43辆,责令申请强制执行,有效避免157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精准深化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精准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47件,制发检察建议31件,提起诉讼前行政机关整改30率为100%,实现起诉前维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聚焦特殊群体保护,针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出租机动车、母婴室建设管理不规范、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不健全等制发检察建议9件,依法妥善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监督活动,对“老爸茶”食品安全隐患、网络销售药械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5件,依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的落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同步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双监督”机制31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做实“为事业强基”,在从严管党治检中锻造检察铁军
紧紧围绕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努力为琼海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奠定坚实基础。
政治建检坚定有力。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市委、省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案事件25件次。始终坚持把加强政治能力建设融入队伍锤炼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不断擦亮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
管党治检从严从实。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牢牢把握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目标要求,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每季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狠抓谈话提醒等工作制度落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工作常态,开展抓早抓小谈话47人次。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32落实,全院干警记录填报重大事项59件。狠抓警示教育工作落实,开展党组书记讲授纪律专题党课2场次,支部书记讲授纪律专题党课6场次,开展警示教育专题活动3场次,组织现场旁听庭审活动3场次。狠抓检视问题工作落实,排查廉政风险点92项。干警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进一步严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强化,全年未发生干警违纪违法、办案安全事故。
接受监督自觉主动。始终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院领导带队回复、走访或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81人次;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现场指导调研,主动邀请省、市人大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3场次。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室”平台,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听证等检察办案活动48人次。
素能锤炼常抓不懈。着眼全面提高队伍现代化检察履职水平,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1898人次。突出做好“传帮带”的实战实训,院领导带领检察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216件,审批、核阅案件1753件次。开展同堂培训、观摩庭审19场次,不断提升干警专业素能、履职能力。通过不懈努力,共有14名干警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库,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琼海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委员积极建言献策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琼海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一是新发展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仍需进一步细化。二是新形势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担当仍需进一步强化。三是新理念下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基础仍需进一步优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精准施策、奋力改进。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市委、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琼海高质量发展。
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不断提高检察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检察履职、监督办案的全过程。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坚决做到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充分运用法治力量保安全、促发展、护民生,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一以贯之服务保障大局
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全岛封关运作和琼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扎实推进更高水平法治琼海、平安琼海建设。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琼海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不折不扣把省委、市委、省检察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持续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依法助力推动绿色发展。持续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依法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
三、笃行不怠维护公平正义
认真对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化数字检察,完善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全面做优刑事检察,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全流程监督,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精准做强民事检察,深入推进专项监督、类案监督,常态化推进虚假诉讼监督,持续做好支持起诉、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等工作。强化做实行政检察,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精准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充分用好诉讼前程序依法解决公益受损问题,扎实办理一批具有深层次监督实效的精品案件。
四、矢志不渝守护民生民利
持续做实“人民检察为人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加大在食品药品安全、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办案力度,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深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持续以检察融合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
五、持之以恒锻造检察铁军
始终秉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好抓实。突出政治能力培养,推进覆盖全员的政治轮训,以政治坚定引领方向正确、履职有力。持续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以党建工作激发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检察管理效能,一体推进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着力培养出一支符合自贸港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愿虽艰,持则可圆;路虽遥,行则必至。新的一年,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始终坚持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砥砺前行、担当作为,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琼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3.“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开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依法稳慎适用强制措施;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涉企行政诉讼监督中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加大控告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重点工作。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相关方的申请或者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法律程序。
5.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根据《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国家的重点绿化工程,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由沿海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组成,其中基干林带是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核心。
7.检察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8.“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开展。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开展工作。旨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具体包括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化金融安全保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加强社会领域保险监督、深化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强化反电信网络诈骗监督、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等重点工作。
9.支持起诉。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4类:(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等;(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
10.检察长接待日。指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由正、副检察长定期接待、处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是改进检察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年市检察院共计开展检察长接待日32次。
11.检察长陪群众走流程。2024年,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力度,市检察院开展“检察长陪群众走流程”专项活动,检察长陪同信访群众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体验控告申诉接待和办理国家司法救助事项的相关流程,通过亲身体验、听取意见、查找不足,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思考对策、狠抓落实整改,力求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促进检察服务工作整体提升。活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
12.公开听证。指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开展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抓手。
13.司法救助。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经济救济措施。
14.“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跟踪回访”衔接机制。2024年,为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市检察院汇集多方资源,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工作,并主动对被救助当事人开展跟踪回访,实现司法救助效果最大化。
15.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原因、成长经历、监护帮教条件、悔过表现等,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限,如果在考察期间真诚悔罪、积极改造、没有严重违法和故意犯罪行为,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有效促进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回归社会。
17.《督促监护令》。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制发的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法律文书,旨在督促、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8.“儿童利益最大化”。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所采取的措施应保障其能够健康成长。
19.“一站式”办案区。市检察院根据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实际需求,建设的集询问、讯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帮教救助等功能为一体的办案场所。旨在“一站式”完成涉未成年人案件流程,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提高涉未成年人工作办理质效,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20.“双向保护”。指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既要用心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要全力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既要注重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双向保护”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具体体现。
21.“六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有力保障。
22.“三个善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
23.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须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2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重要监督方式。
25.民事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建议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诉讼活动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或纠正其违法行为。
26.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对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申请民事执行;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27.行刑反向衔接。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28.行政检察建议。行政检察建议是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法院行政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或纠正其违法行为。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29.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30.诉讼前整改。指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向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旨在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1.“双监督”机制。2022年3月31日,琼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实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检察建议有效办理。决议要求被建议单位要认真研究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加以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就该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
32.“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三个规定”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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