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6-06-23 11:01 来源:琼海市人大常委会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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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6年6月22日琼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督适用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市属国有资产(含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情况实行全口径、全覆盖监督,监督工作适用本决定。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四)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监督工作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职权,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法定方式开展监督,依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到监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规范年度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实行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常态化报告机制,每年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全市国有资产总量规模、结构分布、变动趋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运营成效、收益分配、风险管控、保值增值及国企改革推进等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对市政府提交的报告草案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明确监督重点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国有资产管理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和规范运行情况;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本布局、改革治理、投融资、薪酬管理、境外资产监管及保值增值、绩效管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共用、信息化管控及闲置资产盘活、服务保障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集约利用、开发保护与生态修复情况;

(七)国有资产核算处置、收益管理,以及国资管理与预算决算衔接、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八)国有资产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运行,企业经营、政府隐性债务等风险防范化解情况;

(九)审计查出国资领域问题整改落实、跟踪督办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国有资产服务发展大局、支撑产业发展、保障公共服务的履职成效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

五、丰富监督实施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询问,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参与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现场应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监测、过程监督和精准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信息化监督工作。

六、健全监督协同联动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纳入年度常态化监督工作计划,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审计结果。

七、推进存量资产盘活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全市国有资产全面清查梳理,健全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聚焦长期闲置、低效运转、闲置浪费的建筑物、土地等存量资产,分类梳理、精准研判、科学制定盘活提升方案。

统筹自然资源、国资监管、住建等主管部门力量,常态化开展闲置国有资产专项治理,实行“一事一策、分类处置”,通过市场化盘活、功能重塑、改造提升、资源整合、功能置换等方式,高效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释放优质资源价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赋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八、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控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产配置、日常使用、运维管护、评估处置、清查盘点等各环节工作,推进行政事业资产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对已达到报废标准、无使用价值、无法继续利用的资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处置、统一回收,严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闲置流失、低效运转。

九、提升国企国资运营管理质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监管指导,持续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激励与风险约束机制,压实企业主体经营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经营风险,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运营质量、运营效益和保值增值水平。

十、规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扎实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登记、确权、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报表制度,持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序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合理开发、规范利用、有效保护有机统一。

十一、完善审议整改闭环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与问责机制,对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政府审计报告等梳理形成整改问责清单,在规定时限内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责问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问题整改落实、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踪督办,必要时听取专项报告并进行审议。对整改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依法持续跟进监督,压实整改责任,推动问题彻底整改、常态长效治理。

十二、落实公开公示监督要求

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公开机制,依法明晰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关规划、专题调研报告、初步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等监督工作信息;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常态化公开国有资产报表、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问题整改与问责落实情况等内容,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解释权限与施行时间

本决定由琼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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