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票据监管
(二)建账监督监管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 |||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 | |||
贯彻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 |||
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 |||
贯彻执行中央、省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 |||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
承担普法工作 | |||
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指导工作 | |||
2 |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措施、规章制度,编制全市财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推进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琼海(东部区域中心城市)财税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拟定财政地方性规章和制度,研究提出我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 | |
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 |||
拟订政法机关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制度。 | |||
负责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 |||
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琼海财税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
3 | 负责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全市部门预决算,编制全市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编全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全市预决算公开。 | 负责编制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经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 | |
承担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 | |||
组织全市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 | |||
组织预算公开 | |||
负责市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 | |||
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 |||
组织决算公开 | |||
管理国防与政法口专项资金 | |||
承担行政、政法、科技、教育、宣传、文化广电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管理科技、教育、文化专项资金。 | |||
承担国资、旅游、商务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国资、旅游、商务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承担交通、应急、建设、粮食、物资储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承担福彩、体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及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 |||
4 |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管理全市财政资金账户和市级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国库资金管理。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 |
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
负责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和国库资金调度,统计分析财政库款情况 | |||
管理全市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 |||
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 |||
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
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
5 | 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我市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 执行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
6 | 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合省彩票管理中心做好彩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编制和汇总全市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及统计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 |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 |||
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和监管工作 | |||
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 |||
负责全市罚没物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执罚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物品 | |||
7 | 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负责编制并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全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 | |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 |||
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 |||
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 |||
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8 | 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
9 |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认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政策性农业保险、负责政府外债管理等相关工作。 | 认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 |
按规定管理政策性、普惠金融业务,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 |||
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参与外贷项目谈判与磋商,审核办理外贷担保手续。 | |||
10 | 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规范,牵头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组织镇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市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 | |||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机制。 | |||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重点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 | |||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 |||
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人才工作。 | |||
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和监督工作。 | |||
组织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 |||
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竣工决(结)算抽查。 | |||
负责本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 |||
14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1 | 农业保险日常管理 |
2 | 税政管理 |
3 | 非税收入管理 |
4 | 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政票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A.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B.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C.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D.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E.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F.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G.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H.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A.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B.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C.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D.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5.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建账监督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2)是否按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工作;
(3)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3、日常检查程序
(1)建帐单位是否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
(2)建帐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3)审查建账单位上年度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4) 检查建帐单位是否存在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建帐登记合格证》的行为;
(5)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是否按规定(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 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是否按规定(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7)检查建帐单位是否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8)检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是否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9)检查建帐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帐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帐簿安全完整。
4、监督管理
(1)预算拨款单位违反建账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2)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帐单位进行审计时,建帐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建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5)根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市级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B.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C.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D.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E.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F.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B.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C.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D.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E.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A.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B.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C.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D.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E.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F.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G.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C.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D.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7)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C.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D.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8)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2)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3)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4)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5)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6)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7)档案管理情况;(8)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2)严格培训,明确标准;(3)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拟定检查方案;
(3)随机抽取;
(4)发送检查通知;
(5)组成检查组;
(6)自行检查;
(7)书面审查;
(8)现场检查;
(9)处理处罚;
(10)结果公开。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发现问题,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和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三)代理记账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里进行变更登记。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
(2)选取检查对象
(3)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
(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结案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市级财政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3)市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承接代理客户数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记账业务收入情况,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以及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情况。 必要时延伸检查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客户。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实时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不在目录内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 琼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室 | 62828053 |
2 | 票据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建账登记、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建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琼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建账监管中心 | 62810275 |
3 | 票据、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建账监管业务的信息咨询。 | 琼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建账监管中心 | 62810275 |
4 | 宣传国家产业政策 |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和省、市产业目标。 | 琼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室 | 62822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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