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保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们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提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涉及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
版权所有©琼海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琼海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 开发维护: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832261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联系邮箱:qhszfxx@163.com
琼公网安备 4690020200003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20004 琼ICP备2021000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