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13]3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
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创建海南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先行区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城区与博鳌亚洲论坛核心区之间的万泉河两岸,规划范围20.14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9.96平方公里。(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先行区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当地生态资源,试点发展医疗、养老、科研等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创建低碳低排放生态环境典范,丰富相关领域内外合作交流平台。
三、先行区建设用地必须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符合先行区发展定位的产业为主导安排建设用地。
四、同意先行区先行先试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先行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口审批。对国外依法批准上市、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对于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可按相关法律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口,进口药品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二)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技术准入。先行区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先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
(四)境外医师在先行区内执业时间试行放宽至三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可结合先行区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境外医技、医护人员来先行区执业的相关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鼓励先行区在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准入、服务规范,以及服务项目准入、收费的方面先行试点。
(五)允许境外资本在先行区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逐步放开境外资本在先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六)对于今后先行区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和药品,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适当降低进口关税。
(七)根据先行区开发建设实际,适当增加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报批。
(八)支持并指导先行区引入生态、医疗、新能源等相关国际组织,承办国际会议。探索创建健康旅游国际组织。
(九)鼓励先行区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境外内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先行区创建工作,同时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旅游服务的质量。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先行区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先行区建设中的经验,妥善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用地界址
坐标表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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