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本报讯 9月4日下午,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逮捕案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两人本是同乡好友,嫌疑人案发前住在被害人家里,因为租金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害人被嫌疑人用酒瓶打伤脸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会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分别介绍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与会人员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针对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取保后不会逃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这一问题,经过讨论,郭某某的家属表示其可陪着郭某某一起在琼海工作并住在一起,确保郭某某不会逃跑。最终,本案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提出该案要加快办案效率,做到快速办理,公安机关于二个星期内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承办检察官的决定没有异议。
此次逮捕案件捕前公开听证会,让审查逮捕过程更公开透明,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审查逮捕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刑事案件刑事和解,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减少轻缓刑案件的羁押率,努力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刘博亚 梁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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