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振兴乡村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

□ 吴淑洪


时隔20年,中共中央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是新时期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遵循。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着重大的意义。

《条例》对新时代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有了农民的小康,才有全国人民的小康。中国要强,首先农村要强;中国要美,首先农村要美;中国要富,首先农民要富,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由目前我国城乡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让全国人民同步迈进小康社会。要完成好党中央提出乡村全面振兴的繁重任务,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条例》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应该讲,从这些方面的要求来看,我们的乡镇和村两级党组织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正视这些问题和差距,我们才能不断增强抓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条例》对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分别提出了六条要求。第四章对经济建设还作出了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些规定既坚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新时代农村工作的新要求。抓好经济建设,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理所当然也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精神文明建设,《条例》从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教育、改善人居环境、意识形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强调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应该说这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乡村治理是近年来党对农村工作提出的新概念,乡村治理必须走民主和法制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路子。因此,《条例》规定,乡村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样的规定给村级党组织的工作提供了规范的遵循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两个关键,一是重大决策必须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大事,而不是胡子眉毛、鸡毛蒜皮之事。二是“四议两公开”要准确把握和精心操作,不能走偏,更不能走极端。

《条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作风建设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讲到,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这“五个坚持五个不准”和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连在一起,是极有针对性和制约力的,也就是从严治党的底线红线和高压线,不可随意触犯。关于党员队伍建设一章,《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这些要求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新担当新作为,更有效地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控制总量就是不能盲目追求数量,更不能搞硬指标摊派。结构优化才能使党支部充满活力,使党员在群众中的标杆作用更加彰显。《条例》第九章关于领导和保障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设立乡镇党建工作办或党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加强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还有《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经费保障和干部生活补贴的规定等。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有些我们已经做得很好了,有些还要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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