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淑洪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总则、请示报告主体、请示报告事项、请示报告程序、请示报告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监督与追责等。《条例》规定明确清晰,操作性强,形成了严密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规范,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好贯彻好,使之落到实处。笔者作为一名党员,通过初步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制定和实施本《条例》,是由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所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们党的组织纪律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样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已被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起到了巨大的保证作用。没有这一条,我们党就不能形成统一意志,统一步调,形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形成坚不可摧的伟大力量,带领人民群众前进,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一个又一个胜利。
第二,制定和实施本《条例》,是我们党所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我们党有八千多万党员,几百万个基层组织,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近十四亿人口的大国执政。要带领人民进行更加伟大而艰巨的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首先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否则就会离心离德,一盘散沙甚至分崩离析。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
第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所在是做到令行禁止,保持全党的高度统一。《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所谓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按照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对这些事情和情况,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不能回避,不能绕过,不能各自为政,不能我行我素。更不能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有斩无奏。
第四,《条例》高度规范,项项有据可依。党员应向党组织请示事项,《条例》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五项;党员应向党组织报告事项,《条例》第三十六条具体规定了五项。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请示事项,《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五项;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事项,《条例》第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八项。此外,《条例》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样一来,制度的笼子就扎得更紧更牢了。也就是说,我们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人人都必须在党组织的绝对监督之下,在党规党法和党的制度条例的绝对制约之下行事,而绝对不允许有例外,有特殊党员。
第五,要正确处理好请示报告与履职尽责的关系。我们每个地方党组织所处的地区不同,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我们每个党员,每个领导干部所担负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也是各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任职一地,为官一方,必须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勇于开拓、勇于创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如果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一个挡箭牌,事无巨细,层层请示,天天报告,不去主动担责,开展工作,那是一种托词,一种敷衍,是不负责任和不想担当,不想作为的表现。举一个例,一个地方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当地党委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党员领导干部靠前指挥,组织抢险救灾,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在此同时,及时把情况向上级请示报告,请求支持,而不能是消极等待,贻误战机,那是失职渎职行为,是要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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