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文明办获悉,《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公民如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据悉,《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门性法规,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基本原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促进措施、实施保障和法律责任,并列举了公民文明行为规范,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
比如,在公共场所赤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插队、抢占座位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音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将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公民,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收到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还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处罚。
(市融媒体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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