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引纠纷 塔洋法庭促赔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1-10-15 09:05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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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琼海法院塔洋法庭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先锋作用,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多方奔走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彰显司法为民温情。

2020年6月15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被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方向从后面碰撞,致使李某和王某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颅脑损伤致使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残疾。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将苏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主张赔偿人身损害损失1025617.07元,其中先由保险公司在交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苏某按70%比例赔偿。

塔洋法庭收到原告王某递交的诉状后,经了解,王某因交通事故住院已花费医疗费19万元,因支付巨额医疗费已掏空家底且负债累累。且王某因伤情急需到海口治疗,拖下去可能会导致病情恶化。市法院主动联系了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能接受调解或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表示事故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已赔付给王某1万元,因交通事故还造成了李某受伤,无法确认赔偿金额,调解存在一定障碍。而苏某又因本交通事故精神受到刺激,经鉴定其构成精神二级残疾,且其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赔偿。

为尽快妥善解决本案纠纷,市法院积极联系另一伤者李某,后得知李某已病故,其父母也已过世,其未结婚及生育,法院通过其所在村委会联系到其两位胞兄,他们表示李某在事故中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同意放弃主张保险限额内的赔偿,同意由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给王某。随后,市法院多次与王某、苏某家属及代理律师沟通,释明法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苏某分期向王某支付30万元解决本纠纷。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苏某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王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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