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什么?
答: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还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
2.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答:不能。
3.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什么机关处理?
答:司法机关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实行什么制度?
答:限时办结制度。
5.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6.《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7.行政相对人是指?
答: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8.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9.哪些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来源:法治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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