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
政策宣传解读
今年是《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作为我国第一部征信业行政法规,在规范征信市场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01《条例》赋予您哪些征信权益?
同意权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知情权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删除权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救济权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如何正确维护自身征信权益?
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
征信信息有误的可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会予以更正。
温馨提示: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合法征信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受理机构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您的合法权限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在任何情况下,征信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信息提供者,或者人民银行,在维护您的合法征信权益的过程中,均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03谨防“征信修复”陷阱!
“征信修复”诈骗手段多样
市场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存在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重大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诈骗手段一
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谎称帮助信息主体删除、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骗取钱财,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二
不法分子帮助信息主体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三
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谎称“征信修复”是新兴产业,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四
冒充互联网平台客服,声称账户异常、贷款额度异常,或者以帮助注销贷款、违约金、利息费等实施诈骗。
温馨提示: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企业因本身失信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相关机构对其信用信息开展修复管理。“信用信息修复”不适用征信报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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